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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4/4/28 14:32:34

中兴小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8 17: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兴小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事故预防

1.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制度。

2.配齐合格的消防器材,按照标准安装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随时保证使用。

3.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

4.加强实验室管理,对易燃易爆实验用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随用随领。

5.总务处负责人经常检查电路电线、电器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严格校内用火、用电管理。对食堂、仓库、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要严格按照防火规定管理使用。

7.学生食堂等的楼梯、楼道、楼门等严禁堆放杂物,大门不得上锁,保持畅通。

8.向学生传授和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知识,每学期组织开展逃生演练。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前,要制定防火应急预案。

9.禁止学生到火场救火,禁止到烧烤场以外的地方野炊。

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获得火灾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打119报警,并同时向校长报告。校长及时安排人员在路口接消防车。

2.校长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并将火灾状况及时向教育局和镇政府报告。

3.在初起火点现场的教职员工,要使用消防栓、灭火器材等进行灭火自救。

4.各救援小组迅速赶赴指定位置,在楼梯口、拐弯口、叉道路引导学生安全撤离,并在上风向的指定地点集合。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全力灭火,控制火势,保障应急照明,为安全疏散创造条件。在集合地点对所有人员进行清点,寻找滞留在现场的人员。

5.校医应当努力营救事故现场的伤员,并将他们安全转移。

6.保卫小组要立即在事故现场和学校周围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现场,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7.火灾扑灭后,必须根据应急总指挥或消防部门的命令方可解除学校周围警戒线和事故现场警戒线。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监测监控,生活用水的消毒与监测,食品卫生检查监控和被污染环境的消毒处理等工作。

9.了解师生及家属基本情况、做好受伤者及死者家属的稳定、慰问工作。

10.尽快恢复破坏的水、电和通讯设施。

11. 在事件原因未查明之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信息。

 

 

 

中兴小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事故预防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定期利用教职工例会、班会、晨会、升旗仪式等对全体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系,定期请交警作交通法规讲座。各班班主任要随时提醒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利用学校、教室内板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共秩序。

3.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

4.经常检查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

5.集体行进时应排队,穿统一的校服,安排适当数量的老师参与管理。

6.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及一手扶把、一手撑伞。

7.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得乘坐两轮摩托车。乘坐摩托车要戴好头盔。

8.特别注意雾天、雨天、雪天、冰冻天的交通安全。

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获得学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用最快方式向学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最重要的是出事地点和人数,同时打110120电话求援。

2.校长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向教育局和镇政府汇报。

3.校长应当及时与受伤学生家长联系,并派校级领导和班主任等到医院探视、慰问。

4.配合交通民警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及时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6.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7.在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以前,不得私自向外界发布信息。

 

 

 

中兴小学楼梯挤踏和坠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事故预防

1.设计教室楼梯过道要按照标准,同一层楼应有多个出口。

2.楼梯过道严禁存放车辆、杂物。

3.在上课间操、升旗、下课、放学及集会等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各楼道应全面打开,并有教师值班维护秩序。

4.走廊要保证充足的照明。

5.教育学生不要相互推拥,前后保持一定距离,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发现楼梯挤踏和坠落事故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长报告。

2.校长应当立即下达命令(可用广播等)

①所有人员必须在原地站立不动,不准向前移动。如外走廊或楼梯扶栏已损坏,应当尽可能朝里站。

②楼面上的人员有秩序地向后移动,为楼梯上的人员让出空间。

③楼梯上的人员有秩序地后退(上楼),为营救创造条件。

3.救护老师应当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对危重伤员进行急救,并打120求援。

4.德育干部应当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避免拥挤和混乱,并为救援人员提供通道。

5.后勤人员应当及时联系救护车辆。

6.班主任及时与受伤学生的家长联系,学校领导、老师去医院探视、慰问受伤学生。

7.事故现场的警戒线,必须在救援工作完成、校舍事故隐患排除及事故调查结束后,方可解除。

8.事故发生后,校长立即向教育局和镇政府报告。

 

 

 

中兴小学预防学生非正常出走应急预案

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工作措施,积极预防学生非正常出走,坚决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采取正确有力的处理措施,切实做好师生员工及家长的思想工作,确保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预防在校学生离校出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将在校学生离校出走事件对人员、财产和学校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离校出走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二、适用范围

一旦出现学生上课期间私自离校,立即启动本预案。

、组织机构及职责 

l领导小组:

 长:严卫星

副组长:俞静华 刘佳蓉 王荷琴 卢敏燕 蒋凤娟 徐亚刚 吴建

 员:班主任

主要职责

1)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强化校园巡视工作, 规范学生请假外出手续,完善门卫管理制度。

2)各班主任做好本班所有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收集工作, 教导处收集整理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

3)制定并宣传《预防学生非正常出走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4)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要在最短的时间做出决策,采取相应措施。

5)突发事件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2.具体分工

小组成员将分别担任应急预案中各工作组负责人或成员, 上一级行政因外出公干等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现场或不能履行职责,经授权由下一级行政代为履行职责。

各班主任--负责收集本班全体学生的基本信息,定期核实, 负责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离校出走的应急处理工作。

、工作

(一)预防措施

1.加强课堂管理,有学生缺席时,任课教师应及时报告班主任老师。

2.加强校园巡逻,对游散的学生进行登记、询问,督促学生及时回到班级指定位置,并通知班主任老师。

3.加强门卫管理,学生上课期间离开学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学校教师陪同;(2)学生家长(监护人)陪同;(3)持有班主任老师亲自签名的请假条;(4)发生意外伤害时必须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的学生;(5)执法机关按正常程序需要带离学校的学生。

4.学校利用校会班会、安全讲座、看安全教育录像、开展安全月等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警示学生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珍爱生命。

5.班主任每天必须把学生的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抓勤、 抓细、抓实。做到天天提醒、时时提醒,切实把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6.班主任对思想偏激、心理压力大,有出走苗头的学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细致、耐心地思想开导,以减轻学生心理压力,解开学生心结确保学生安心学习,防止出走事件的发生。

)应急程序及处理办法

1.任课教师一旦发现学生不请假离开教学场地(包括体育场、实验室、艺术教室等功能室)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1)立即通知门卫进行阻拦;

门卫接电后: ①立即进行阻拦;②责令学生在门卫室等待班主任老师前来处理;③通知班主任老师到门卫室领取学生;④查看当天的出门条,并向相关老师和部门回复;⑤作好情况记录备查。

2)报告班主任老师。

班主任接到报告后:①应立即在校园内寻找学生;②前往门卫室查看学生是否离校;③将门卫室阻拦下来的学生领回办公室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评教育;④作好情况记录备查。

2.班主任老师一旦发现本班学生已经不请假离开学校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1)立即与该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告知家长“孩子已经不请假离校”,询问学生是否回家。①若孩子在家,要求家长了解孩子回家的原因,陪同孩子回校与班主任老师沟通、交流; ②若孩子没有回家,班主任老师提醒家长到孩子可能停留的地方寻找;若孩子在正常时间内回家,立即告知班主任老师;若孩子在正常回家时间内没有回家,提醒家长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2)立即在学生中展开调查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家长。

3)若与家长联系时孩子没有回家,立即报告学校教务处(包括出走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具体时间等情况)。

4)接到家长报告后将“孩子已经回家”或“家长已经向派出所报案”的消息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处备案。

5)作好详细情况记录(从发现本班学生已经不请假离开学校开始,班主任所做的与之相关的所有工作)备查。

3.学校教务处一旦确认学生已经不请假离开学校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和报告:

1)立即与班主任老师取得联系,了解该生的基本情况;

2)立即向学校报告。  

3)若一天内没有出走学生回家(校) 或者在由家长(警方)提供的某一具体地点的消息时,学校向学校驻地派出所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作好详细情况记录备查。

4.学校接到报告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和报告:

1)立即协调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积极展开寻找出走学生的各项工作。

2)若一天内没有出走学生回家(校)或者在由家长(警方) 提供的某一具体地点的消息时,书面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事件的补报

根据事件的变化情况,由领导小组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补报。

6.事件的调查处理

查明学生离校出走的具体原因,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恰当的处理。

、工作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对学生思想状况不了解或掌握不深入,出现学生出走现象的,班主任要负相应责任,并向应急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在查找出走学生过程中,疏乎大意、工作不力、方法不当,应承担直接责任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兴小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升学校应对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事故原因预测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预防措施

1.成立学校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校园安全预防网络。

2.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师德规范教育,提高教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保护。

3.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学生一些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和面对危险的基本应急措施。

4.明确班主任安全工作要求,在班级各种教育活动中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在班级、学校大型活动中要注意加强监督、防范措施到位,进行安全管理。

5.总务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放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大型活动前集中巡检,平时保证每月至少对教学设施全面检查一次,每天巡视一次,及时处理检视中发现的问题。

6.严格门卫制度,认真遵守门卫岗位职责,做到不擅自离岗,外来人员进校门有来客登记、客人持《出入证》进出,出校门有接待人签名。

7.加强对学校专用教室的管理,对化学物品、危险物品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严格遵循有关规定。

三、处理程序

1.学校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在课堂教学期间,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在课余活动中,现场目击者或第一个接到学生报告的教职员工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合学校共同解决事故。

2.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发生意外伤害的,立即告知卫生室与班主任;对发生突发事件的,除立即报告班主任及校长室外,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3.当事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及时告知家长和报告学校领导;负责事后的教育、关心,在孩子恢复期间协同其他教师或校领导上门家访。

4.接到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报告的校领导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组织指挥处理。

5.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第一责任人应协同在场的老师和学生立即将受伤学生护送学校卫生室检查,卫生室立即进行诊断与救护;对需要送医院作进一步诊断与救治的,第一时间由班主任和卫生老师负责护送受伤害学生去正规医院救治(保留各耗资单据),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立即前往医院。如班主任或卫生老师其中一人不在,由学校派人协助护送处理解决事故,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学校领导应及时到医院安抚受伤学生,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尽力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

6.学校领导在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启动处理应急小组,调查取证。被调查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7.对重大或较重大的伤害事故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由学校领导集体参与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局。

四、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重事项

1.“救治第一”的原则

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循“救治第一”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将受害学生送往卫生室或医院救治,事后再明确责任,进行奖惩处理。不可在事故现场置受害学生于不顾,相互推诿责任,延误学生的治疗。如因救治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处分。

2.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

3.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要做到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兴小学校外集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事故预防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拟定详细的活动计划,活动前一周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制定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活动中每一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

3.活动前对活动场所、线路、环境等要进行实地勘察。

4.注意选择较好的时间和天气。根据季节和气象预报提示参与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5.对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

6.保持通讯畅通。出现事故苗头,管理人员要沉着冷静指挥学生,不要惊慌失措,禁止学生乱跑。

7.遇火灾要指挥学生选择与风向垂直的两侧撤离,千万不要顺风跑。

8.活动前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必要时可办理人身和意外事故保险。

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一旦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报告和报警。具体程序如下:

①发生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要立即向校长报告,校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有关部门报告。

②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校长在事件发生的30分钟内电话上报教育局安全管理科。

③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

④报告中要具体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以及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重大事件随时报告。

2.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患病或受伤人员,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人员紧急送至附近医院,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患病或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有关现场、证据的保存工作。活动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应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联系并及时作情况汇总。

4.及时联系患病或受伤人员的家属(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5.视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随访工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要做好隔离和排摸调查,以防病情蔓延和治疗延迟。安排专人做好患病或受伤人员家属(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局。

7.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必要时公安部门介入。

8.在事件原因未查明之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信息。

 

 

 

中兴小学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事故预防

1.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必须领取健康证后方能上岗。

2.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做到先培训再上岗。

3.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设施设备。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

4.严格把好食品原材料招标、定点采购、索证登记等关键环节。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无产品合格标志(证)的原料。

5.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加工、存贮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一定要煮沸后才能食用(不食用隔夜蔬菜)。

6.严格按要求做好餐具消毒工作。

7.不采购未有农药检测报告的蔬菜。不采购四季豆、发黑霉变的土豆等。不采购卫生监督部门列出的禁止采购的易中毒食物。

8.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仓库、加工场所等。

9.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0.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11.食堂要配备留样柜,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要留样保管48小时。

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发现师生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1.校长现场指挥,德育室负责护送患者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并安排陪护人员到医院陪护。总务处负责保护现场及收集残留食物。

2.立即将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教育局、当地政府、120急救中心,并同时通知患者家属。

3.德育处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负责家长的疏导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5.分析原因,根据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6.对发生食物中毒的师生,做好登记工作,分析判断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对可疑中毒食品进行消毒处理,根据中毒原因,做出现场消毒预防措施。

7.在事件原因未查明之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信息。

 

 

 

 

中兴小学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事件预防

1.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2.学校保安应接受专门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加责任意识。

3.来人来访必须查验证件,执行登记制度。

4.晚学后,要巡视教学楼后,方能关锁校舍防盗门。

5.学生进校后一般不得中途离校,确有需要,应说明情况。

6.小学低年级学生进校后,不得让陌生人带领出校门。

7.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进校。

8.如发现不良分子袭扰,应立即制止、制服,并拨打110”报警。

9.如遇恐怖事件,要尽力稳住局势,迅速疏散师生,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报案。

二、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若外来人员强行闯入校园,门卫人员不得放行,向其发出警告,并应尽力将其驱逐。对不听劝拒者或遇突发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紧急呼救,同时立即启动如下应急程序:

1.分管校长立即报警110请求援助。

2.校长指挥护校队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制止、制服,使之停止侵害行为,及时控制事态、保护现场为公安部门勘察取证提供方便。

3.总务处负责联系医院,请求120”支援。分管校长带领总务后勤人员负责驱散围观群众,分散堵塞进入校门通道的车辆。指名值日教师佩带标志,负责到路口引路接“110”、“120”车辆。

4.保健老师对受伤师生及时紧急止血、初步救治、护理。

5.分管校长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在事件原因未查明之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信息。 

 

 

 

中兴小学体育活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事故预防

1.加强对活动场地及器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器械要强制报废,确保体育运动场地和器械设备符合标准。

2.严格要求学生按照规定穿着衣服、鞋子。学生不准戴围巾、穿皮鞋、有跟鞋、凉鞋,女学生不穿裙子上课。

3.不佩戴胸针、校徽、发卡及其它金属或者玻璃装饰品。

4.在口袋中不装钥匙、小刀等坚硬或者尖锐的物品。

5.加强上课及活动纪律教育,严格按要求进行活动。

6.加强对活动、训练内容的指导,加强安全教育。

7.教师要认真组织,加强观察,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规范动作,处置偶发事件。

8.教师要了解特异体质学生的情况,掌握合理的运动量或安排他们见习,密切注意他们的变化。

9.重视准备活动,严禁不做准备活动就进入体育活动。

10.加强活动中的保护,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相互保护的意识。

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在场人员发现险情后要及时报告在场老师、校医和班主任;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有关教师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判断伤情,先行急救;遇到重伤的或不能判断伤情的,应及时送医院检查、急救或打120救护电话。

2.及时通知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并作好安慰工作。

3.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原因,采集有关证据,作好记录,以利于对事故处理。

4.重大伤害事故要及时上报教育局。

5.如事故是因学校管理或学校设施等因素造成的,在第一时间报告保险公司。

6.班主任前往医院或者学生家中探视,随时掌握伤者身体康复情况。

7.妥善处理慰问、赔偿等事项。

 

 

 

中兴小学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

1.校舍建筑设施设计、招标、施工、质检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2.建立学校建筑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要加强对屋顶砖瓦、墙面砖、楼梯扶手、栏杆、体育运动器具、大型学生玩具等的检查,防止坠落、锈蚀或者断裂等造成意外伤害事故。

4.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停止使用或在专业部门指导下边观察边使用。

5.在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前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6.增加投入,切实完善基础安全设施。各项设备要选用优质耐用安全系数高的品牌产品。

7.开展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的自救逃生演习活动。

8.暴雨、暴雪、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严格按规定停止教学活动,请家长配合接送学生放学。

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发出紧急撤离、集中信号;同时向教育局和镇政府报告;如发生火灾或者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19120等。

2.在报警的同时,校长应立即到一线指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迅速作出反应,指挥各小组迅速到达指定位置。

3.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所有在场教师参加救援和疏导。在上课时由各任课教师带领学生按指定线路到指定地点集中,班主任立即到班,老师在确认没有学生时最后一个撤离。

4.任课教师、班主任应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路线有组织、迅速地疏散学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灾害发生时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安全撤离时要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到相对安全区等待救援。

5.紧急撤离时,学生不得携带书包,听从老师指挥,互相照顾,帮助弱小、有病同学撤离。

6.门卫听到信号后就打开所有大门,总务处工作人员立即检查通道是否畅通。

7.发生漏水现象危及学生安全的应立即切断水源(消防用水源除外)

8.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外,人为引起的灾害应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

9.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中兴小学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应急处置预案

1.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校长报告。

因个人纠葛收到恐吓电话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响个人人身安全或学校安全,则必须向校长报告。

2.收到匿名恐吓电话时,要保持镇静,对来电人的无理要求不要马上拒绝,应通过商谈的形式延长通话时间,尽可能从对方获得最多的信息。有来电显示的电话机应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否则可用写字条、做手势的方法示意身边的人员向电话局查询电话号码,有条件的可对恐吓电话作录音。

3.对恐吓电话和信件进行分析研究:

1)立即派专人在收到恐吓电话的话机旁值班,电话机应装有来电显示装置。

2)若来电、来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图明确,对方因个人纠葛失去理智而实施恐吓行为的,校长应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

3)若来电来信人匿名,校长应通过来电人的口音、音色、口气、语调、语言特征和通话内容及来信人的笔迹、信件内容进行分析,并在单位中发动群众提供线索。通过初步推测作案人的动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对于匿名的恐吓电话和信件,应当立即向教育局和公安局报告,争取警方尽快加入事件调查。对于破案的计划和策略,所有知情人员都要对外保密。

5.对于与学校及职工无经济或其他纠纷,属勒索钱财或报复社会的人物的恐吓电话和信件,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还当提高戒备,制订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有可能受到袭击的人员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安全。

 

 

 

 

 

 

 

 

中兴小学群体性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学校的传播和蔓延。

()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组织体系

学校成立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治疗领导组,在重大疫病发生时,成立校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由校长担任,校领导组全体成员均为指挥部成员。负责学校内的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主要职责:在预防阶段,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指示,布置、检查全校重大疫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1.随时掌握各种重大疫病的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根据疫情预测结果,确定防控重点和目标;

3.组织预案制定及各项应急准备的检查工作;

4.组织重大疫病防控治领导组召开的相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

5.组织各专业组进行重大疫病防控演练;

6.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7.在重大疫病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报告疫情、灾情;

8.与现场防、控、治各组以及市疾控中心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传达有关决定和指示;

9.审查重大疫病防控的宣传报道内容;

10.组织重大疫病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工作情况。

附:学校群体性传染病防控领导组名单: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校长   总务主任

  员:校医   各班班主任

 

 

 

张家港市中兴小学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减少空气重污染对全市师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市师生身体健康,依据《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苏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针对空气污染采取科学合理有效对策,降低不利影响和伤害,制定《中兴小学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校成立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对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在市教育局和镇教管办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级应急管理体制。

三、组织机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体卫、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员:学校中层、校医、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校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四、应急处置

1.预警分级

    本市将空气重污染分为三个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

    预警三级(黄色)

    当天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 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 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预警二级(橙色)

    当天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 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 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预警一级(红色)

    当天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501 以上(含501),且气象预报未来2 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预警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2.预警发布与解除

    在收到市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等上级预警发布与解除指令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应立即按上级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学校领导小组采取在校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广播、等方式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空气预警与解除的信息。

五、应急措施

(一)预警三级(黄色,中度污染)

   1.小学、幼儿园避免户外运动;中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2.心脏病、肺病患者、特异体质学生应当留在室内;

   3.户外工作人员减少户外工作时间或采取防护措施;

   4.学校在建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二)预警二级(橙色,重度污染)

   1.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停止学生户外体育、军训等课程、停止学生户外活动,停止校级、区县级、市级组织的体育考试和运动会并延期举行,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心脏病、肺病患者、特异体质学生必须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3.工作人员避免户外工作,增强必须在户外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4.停止学校内在建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做好现场扬尘管控措施。

(三)预警一级(红色,严重污染)

   1.学校停课并及时发布通知;

   2.做好因未接到停课通知到校学生的看护工作,加强对留校学生的看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3.停止学校内全部施工工程;

   4.除学校必须坚守的岗位外,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

    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提示家长对孩子进行在家生活和安全教育。

 

 

 

 

 

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八)对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十五)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和在其他学校全日制就读的中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三)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六)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31日起施行。

 


终审:w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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