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中兴小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推进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学校管理决策更具科学性、实效性,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制度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全体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力量参政、议政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1.校务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民主性、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由热爱、关心教育事业,关心中兴小学发展,政治觉悟高,能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的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校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我校校务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其中校方代表6人,由学校提名,行政班子会议通过产生。学生家长代表2人,由家委会成员推荐,学校聘请产生。社区(社会)代表2人,由社区和学校协商聘请产生。校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聘任应报张家港市教育局备案。
3.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校委员担任。副主任两名,其中学家长委员一名,社区(社会)委员一名。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校务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有关学校发展、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学校活动等相关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委员会决议的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2.校务委员会一切行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依法治校原则开展工作。
3.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策或决定必须立足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一切活动均应以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原则。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三年后民主改选,可连选连任。担任学校领导的委员随其任职情况变动而调整,家长委员随其孩子毕业升学情况而调整。
第六条: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能:
1.建议参谋功能。校务委员会委员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师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功能。校务委员会具有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项目、重要管理规章等重大事项的审议权,并作出相应决定。
3.沟通协调功能。争取学校所在社区、相关企业、社会各界以及家长等对学校办学的关心和支持,整合各种教育资源,丰富学生实践活动内容,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4.监督评价功能。通过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办学行为、教师教学行为的监督评价作用,促进教师规范教育行为,提高学校规范管理水平。
5.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校务委员会委员有知情权、参与权、提案表决权和监督权。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参加正常的工作例会,审议、听取学校的学期和年度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的基本情况、重要的发展规划、开展的重大活动和相关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议案,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对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议案落实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校务委员会委员要加强学习,熟悉和了解教育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能力。按时参加工作例会,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关心学校发展,关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主动了解、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学校。宣传学校的办学成果和发展情况,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第八条: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2.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会议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是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3.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对会议议事情况、决策情况、执行情况及时总结,建立台帐。
4.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家长会会议上进行工作通报。
5.校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决定需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校长应尊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当议案的审定发生严重分歧或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6.重大事项或重要决策需要表决通过的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主任委员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将讨论文稿提交各委员,审议过程和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要通报各委员。
8.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事项需审议通过可随时召开。
9.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否则不予立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与会和列席会议,被邀请与会和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校长室,每次会议之前校长室要做好会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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